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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无偿转让 缴税 商标无偿转让要缴税吗?

来源:外商独资企业注册    发布日期:2017-08-15

商标是可以有偿和无偿转让的,无偿的就是是赠予,不过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国家商标局是要收转让费的。商标权无偿转让需要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为便于行业管理,当地国资委下发股权划拨文件,将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使得B公司变成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国资委为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组织和个人,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股权,不属于接受捐赠收入。综合上述分析,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股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总额范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股权,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国资委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A企业无偿取得B公司股权是否属于企业兼并?

商标是可以有偿和无偿转让的,无偿的就是是赠予,不过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国家商标局是要收转让费的

商标权无偿转让需要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办理此手续的流程:

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委托代理的提交出转让方与受让人分别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D、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3、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进一步对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因此,在实务中对无偿划转资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有两种不同观点:

公司间无偿划转房地产资产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应认定为赠与行为且不属于上述不征税的赠与行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3、无偿划转资产应被视同捐赠,资产划入方需按照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划出方应视同销售,按划转资产公充价值和锭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既然是----“无偿转让”,就不存在交纳税金的问题。

但是你要注意,无偿是有限度的,你把价值1000万的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无偿转让”了,如果税务局知道,100%要查你的。

个人名义转让,要交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到转让行为实施地的税务局咨询。

办理无偿赠与,需要先去办理赠与公证,缴纳评估费千分之六,公证费是房价2%,得到公证书,再去房管,办理赠与过户,缴纳全额契税3%,印花税费万分之五,以及手续费几百元。就可以办理受赠方姓名房产证了。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政策适用于在二级市场上通过有偿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应当取得对方开具的转让无形资产的发票。从国土局土地转让一级市场以出让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适用此政策。因此,纳税人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850万元;同时,应依法缴纳缴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注册商标跟是否需要缴税是完全没关系的,本身不缴税的,不会因为注册了商标而缴税。

注册了商标,可以让消费者更加准确的认知自己的商品与服务,商品附加值更高。

但是有可能注册了商标后,营业额提升,从而超过免税的额度从而导致缴税。

众益商务希望帮到您!

个体的话,就是说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且上面的经营范围要与您所注册商标的范围一样! 您好,现在商标法明文规定!注册商标:1.公司申请:公司营业执照。2,个人申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不具备是不川申请注册商标!

A公司、B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出资人为当地政府。为便于行业管理,当地国资委下发股权划拨文件,将其持有B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公司,使得B公司变成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等工商变更手续。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股权,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于国资委为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组织和个人,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股权,不属于接受捐赠收入。

那么该股权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可见,国资委虽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以出资人身份拥有的B公司股权,不属于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财政专项资金。A公司无偿取得B公司股权,不属于取得财政性资金。

综合上述分析,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的股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总额范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A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股权,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国资委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

A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贷:资本公积

B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实收资本——国资委

贷:实收资本——A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A公司将划拨股权计入资本公积,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将增加,A公司在启用新账簿时,对于该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增加部分需要补贴印花。

那么,A企业无偿取得B公司股权是否属于企业兼并?能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的规定,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兼并,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第四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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